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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

发布:2022-03-30 12:04,更新:2023-11-04 05:31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答疑(一)

  1、经营食品添加剂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添加剂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范围。

  2、经营保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3、经营生鲜肉类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生鲜肉类属于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经营生鲜肉类未规定许可证制度,因此,经营生鲜肉类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生鲜**经销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4、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暂不办理。经请示食品司,建议对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暂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待国务院协调各部门做出明确规定。

  5、街区摊贩经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暂不办理。以省人大出台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条例为准。

  6、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场所分为两种情况:种是有固定门面的;第二种是摊床。对有固定门面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以摊床形式经营食品的,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7、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出租柜台和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集中交易市场、出租柜台、展销会举办者是以柜台、摊位出租形式组织交易的场所,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但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食品经营者负有管理和检查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责任。

  8、经营运输、仓储业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答:不办理。运输、仓储业不属于食品经营主体。

  9、申办食品流通许可是否提交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答:不需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属于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前置要件。但食品经营主体设立后,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要求查验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0、《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起始日期如何填写?

  答: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食字[2009]154号)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起始日期自许可准予时间始,有效期为三年,期限时间由许可机关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上进行核定标注。”准予时间即领导签字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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